Kazachynski.律师 · 明斯克市律协
2026年2月11日8分钟 阅读

供货合同中导致败诉的5个错误

来自真实案件的措辞:'重大违约'、验收程序、不可抗力、管辖。今天就该改写的内容。

合同
KAZACHYNSKI · 实务专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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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五条措辞,我在每两份合同里就能见到一份,且每一条都是潜在的败诉点。结合真实案件来讲。

1. 未作定义的"重大违约"

如果合同写明可在"重大违约时"解除——却不说明何为重大违约——法院将自行解释该概念,而且未必对您有利。

更好的做法: 列举具体情形(迟延超过N天、连续两批交付质量不合格、三批及以上未付款)。

2. "当场"验收

"验收于交付时进行。" 当货物在供方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卸入仓库时,这在实务中意味着什么?没有好结果。

更好的做法: 写明程序(在何处、由何人、在何期限内、出具何种文书、如何就质量提出异议)。

3. "因不可抗力情形"的不可抗力条款

没有列举,这就是一句空洞的援引。不可抗力的争议很多,笼统的措辞会败诉。

更好的做法: 列举具体类别(天气、战争、疫情、政府机关的行为),写明通知程序以及超过多长期限可解除合同。

4. "由被告所在地"管辖

听上去中立,但实务中意味着布列斯特的被告由布列斯特州法院管辖——而您要为此奔波。

更好的做法: 约定管辖(例如明斯克市经济法院)。在双方均为经营主体的前提下,这是允许的。

5. 电子往来"不具法律效力"

如今大部分商务往来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进行。若合同条款否定电子往来作为证据,您等于在争议时自行削减了证据基础。

更好的做法: 明确允许来自约定地址的电子往来作为证据,并写明通知与催告的格式。

Vsevolod Kazachynski
作者

Vsevolod Kazachynski

明斯克市律师协会律师。自2015年起在“运输与法律”专业法律咨询所执业。办理经济纠纷、经济法院代理,以及税务与海关纠纷辩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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