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五条措辞,我在每两份合同里就能见到一份,且每一条都是潜在的败诉点。结合真实案件来讲。
1. 未作定义的"重大违约"
如果合同写明可在"重大违约时"解除——却不说明何为重大违约——法院将自行解释该概念,而且未必对您有利。
更好的做法: 列举具体情形(迟延超过N天、连续两批交付质量不合格、三批及以上未付款)。
2. "当场"验收
"验收于交付时进行。" 当货物在供方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卸入仓库时,这在实务中意味着什么?没有好结果。
更好的做法: 写明程序(在何处、由何人、在何期限内、出具何种文书、如何就质量提出异议)。
3. "因不可抗力情形"的不可抗力条款
没有列举,这就是一句空洞的援引。不可抗力的争议很多,笼统的措辞会败诉。
更好的做法: 列举具体类别(天气、战争、疫情、政府机关的行为),写明通知程序以及超过多长期限可解除合同。
4. "由被告所在地"管辖
听上去中立,但实务中意味着布列斯特的被告由布列斯特州法院管辖——而您要为此奔波。
更好的做法: 约定管辖(例如明斯克市经济法院)。在双方均为经营主体的前提下,这是允许的。
5. 电子往来"不具法律效力"
如今大部分商务往来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进行。若合同条款否定电子往来作为证据,您等于在争议时自行削减了证据基础。
更好的做法: 明确允许来自约定地址的电子往来作为证据,并写明通知与催告的格式。
